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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教育体育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09 09: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教育体育项目实施管理,推动全市教育体育系统项目建设有序有力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巴中教育现代化2035》《巴中市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是指巴中市教育体育系统由政府投资(含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工程建设和教育教学、体育设施设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巴中市教育体育系统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教育体育局各分管负责人、县(区)教育体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教育体育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巴中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全市各单位(学校)项目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学校)的项目规划等前期工作、实施过程及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监管,及时准确汇总审核上报辖区项目规划和实施推进等信息。

各单位(学校)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校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规划储备、前期报批、招投标(采购)、施工管理、资金拨付、信息上报等工作,把好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关。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各地各单位(学校)应根据各级制发的国民经济社会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等中长期规划编制实施总体建设规划(含校园校舍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体育设施建设等)和年度实施项目计划。

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学校)总体建设规划编制应坚持“结合实际、立足长远、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编制。总体建设规划须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体育、规划等部门审核批准。

由国家、省统筹组织编制的专项项目规划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核备案。

经批准的单位(学校)总体建设规划作为法定文件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确有必要调整规划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学校)应当在总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已实施项目和最新政策有关要求,坚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与优化提升办学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确定分年实施项目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进行统筹管理。

对拟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国省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要求上报上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

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根据国省政策投向和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需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学校),应根据轻重缓急,原则上于每年第四季度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出下一年度需具体实施的项目,并向当地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的紧迫性和资金筹措等情况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若未在“项目储备库”中而急需实施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学校)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单位(学校)对审核同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类项目须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下达后迅速启动实施。

对上级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需上级批复的,各县(区)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项目安排情况,并按批复后的项目内容进行实施。

第九条  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围绕教育体育发展短板,统筹指导各单位(学校)早谋划、多沟通、勤对接,用好用活项目政策,紧盯国、省最新政策投向,调查研究单位(学校)实际需求,深度谋划项目,力争更多的项目纳入国、省级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强化项目规则意识。各地各单位(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等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基本建设制度和招标(采购)制度,严格实行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接受教育体育、发改、规划、财政、住建、审计、消防、环保、水利、气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项目实施应当充分征求单位职工及当地党委政府意见,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按审批计划实施、重大事项报批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等基本原则,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有力有序推动。

第十一条  强化规划设计立项。项目单位(学校)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需实际实施的项目,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后送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批复、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及立项审批等手续。

各地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单位(学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及优化,杜绝漏项、超标准规划设计、立小建大等现象发生。

在项目资金安排下达前,各地教育体育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学校)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

项目选址应不影响学校整体规划,功能分区合理,无地质灾害隐患。

对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有必要时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优化和评估,确保建设内容和资金计划相匹配。

第十二条  强化项目预算评审。项目单位(学校)在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地方材料单价、二次人工转运、基础超深、待摊投资、其它不可预见等因素,科学预算,确保项目概算完整真实有效。

各地教育体育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设计清单及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审查,杜绝漏项、漏算、超标或有意压低单价等现象发生。

对预算金额超过发改等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单位(学校)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重新立项、修改设计或预算调整等工作。

对纳入国家规定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强化招标采购管理。各项目单位(学校)应当根据项目属性(工程、货物、服务)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或采购,不得肢解项目及违法分包,不得违规将货物、工程等不同属性项目混合采购,不得假借抢险工程、各类会议决定、领导干部个人签批等名义直接实施,规避招标(采购)程序。

招标(采购)文件须经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对招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应征求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制定切实可行、公平公正、规范统一、兼顾效率的系统内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重要环节,确保招标(采购)工作规范高效。

各地各单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预算、招标(采购)代理、监理、质检、结算审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确认内部决策控制制度,并将相关过程资料一并纳入项目档案归档管理。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各项目单位(学校)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供货商或施工企业等依法签订或补充签订合同。遵循公正合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规定的最新合同示范文本,并重点明确履约担保、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权责、资金支付、工程或货物质量及其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要求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全员到位、持证上岗。

中标人签约前,须按规定缴纳有关保证金或提供保函,项目单位(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或采购合同(协议),不得背离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双方应当按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之前,项目单位(学校)应认真开展合同文本审核工作,必要时须征求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违规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书应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学校)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投标(中标)人有关保证金的退还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各地教育体育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项目单位(学校)对施工全过程负责组织管理,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达到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廉政建设等管理目标。

项目单位(学校)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中的相关人员分工负责、每日巡查、全程监管,认真填写项目建设监督日志。

项目单位(学校)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全程监理和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相关单项项目进行检测。

项目单位(学校)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承担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及监督责任,按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工作计价依据,从工程造价、实施工期、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强化验收结算工作。项目单位(学校)须认真做好工程施工(货物设备到场交验与安装)节点、竣工(交货)验收环节监管。对工程重要部位现场验收、建筑材料达标检测和实地跟踪及现场验收,均应现场填写验收记录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和留存影像资料。

工程竣工或货物安装完毕后,无论项目规模大小,项目单位(学校)均须及时组织施工(供货)、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成立验收组进行竣工(交货)验收。竣工(交货)验收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要求,并签署竣工(交货)验收报告。

验收时,项目单位(学校)须按规定邀请教育体育、发改、规划、住建等监督部门到场监督。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结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固定资产入账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各地各单位(学校)应做到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开展,使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全程受控。

各项目单位(学校)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一个项目一个专档”的原则,及时规范收集、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项目实施全面完成的归档资料应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备案管理等工作,档案保管人员变更时必须同步移交签字。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投资控制。各地各单位(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严禁超规划建设和违规负债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货物),增补工程(货物)造价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应按规定报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项目单位(学校)实施招商、捐赠等自筹资金方式进行建设的,有关筹资建设方案须经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强化资金支付管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应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及“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购货款。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进度实地查勘、支付资料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规定。严禁违规将项目款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严禁违反合同约定拨付款项。

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应会同人社等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学校)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账和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及时、准确按规定兑现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各地各单位(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程序及时分配、下达和使用资金,建立并完善项目资金拨付台账和档案资料。

专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违规统筹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及时按规定向教育体育、财政等部门申报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诉讼的,应当认真对待,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队伍建设,将项目工作经费纳入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足额保障必要的项目工作支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引进和使用激励奖惩机制。

各地各单位(学校)对从事项目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与任课教师等其他人员同等考核、同等评职晋级和评优选模,对专职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在取得工程建设或招标采购等有关执业资格(职称)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学校)可会同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通过选派招引、进修培训等方式充实项目管理队伍,应选派熟悉项目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程序、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各县(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注重对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的能力提升,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有关项目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学习。

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应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学习、日常教育等方式,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熟知建设程序,熟悉政策法规,执行建设标准,遵守廉政责任,自觉抵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必须经部门党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应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单位(学校)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部门机关纪委、监审等科(股)室应加强对项目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各项目单位(学校)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主动衔接和协调。对系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项目实施。

各地各单位(学校)应落实专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收集上报项目进度等信息,反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为教育体育项目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各单位(学校)应对上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是教育体育系统内的热点问题,关系到单位(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社会民生和党风廉政建设。各地各单位(学校)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除集中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学校)可以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委托政府代建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上级法律制度及政策文件对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市教育体育直属单位(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附录:部分现行政策规范文件 

1.标准(规范)

l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l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l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l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l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修订)

l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

l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川教〔2012184号)

l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l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2.工程招标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正)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l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201861日起施行)

3.政府采购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

l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l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l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川财规〔202011号)

l  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1年版)(川财采〔202128号)

l  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3年版)(川财采〔20234号)

4.项目管理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

l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71日起施行)

l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201691日)

l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

l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2000130日,2017年修订)

l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l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l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l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3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正)

l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51日起施行)

l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川发改项目规〔2021493号)

l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2015号)

l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2212号)

l  巴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巴委办〔202113 号)

l  巴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巴府发〔202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