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教育惠民政策
学前教育幼儿保教费减免
资助范围:
巴中市在籍在园学生
资助对象:
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残疾学生、孤儿、残疾人子女、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资助比例:
全市按20%比例资助,适当向农村偏远学校倾斜。
资助标准:
1.对2020年及以前入学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据实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进行减收),直至学前教育学段结束。
2.其他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减免保教费(每月1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计算)。
申请时间:
每学期开学家长向就读学校申请
政策依据:
川财教〔2011〕224号,川财教〔2013〕76号,川财教〔2015〕230号,川财教〔2016〕32号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免一补”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资助范围:
巴中市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对象:
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残疾学生、孤儿、残疾人子女、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资助比例:
全市按40%-55%比例资助,适当向农村偏远学校倾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享受营养改善补助,城区学校不享受营养改善补助。
资助标准:
1.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营养改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申请时间:
每学期开学家长向就读学校申请
政策依据:
川财教〔2019〕111号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三年级学生生活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国家奖学金
资助范围:
巴中市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对象:
巴中市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比例:
1.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实施国家免学费。
2.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
3.对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发放生活补助。
资助标准:
1.免学费资金由财政直接补助给就读中职学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非扩权县每人每年1900元),就读公办中职学校的学生入校直接免收,就读民办中职学校按照财政补助标准予以减收。
2.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3.三年级在校生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发放1000元的生活补助,分学期发放。
4.教育部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每学年评审一次。
申请时间:
免学费、助学金、三年级生活补助每学期开学家长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评审推荐。
政策依据:
财教〔2019〕25号,川财教〔2012〕298号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
资助范围:
巴中市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对象:
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残疾学生、孤儿、残疾人子女、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资助比例:
全市按45%比例资助,适当向农村偏远学校倾斜。
资助标准:
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20年及以前就读普通高中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继续享受免学费,直到高中学段结束。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需纳入学校困难认定后确定是否享受免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予以减收。
2.普高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申请时间: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春季学期动态调整;学生开学后向就读学校申请。
政策依据:
川财教〔2010〕330号,川财教〔2014〕8号
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滋蕙计划”补助
资助范围:
巴中市在籍在校应届高中毕业学生
资助对象:
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残疾学生、孤儿、残疾人子女、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资助比例:
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数确定资助比例。
资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省内院校每人500元,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
申请时间:
按年申请和审核,录取当年7月开始申请,8月底完成审核工作
政策依据:
财教〔2021〕156号
大学生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范围:
巴中市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和预科生,到户籍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资助比例:
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
资助标准:
1.贷款标准:研究生最高16000元/生·年,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最高12000元/生·年;
2.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3.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4.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5.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30个基点执行;
6.还本宽限期为5年。
申请时间:
按学年申请和发放,每年7月开始,贷款办理11月底结束.
政策依据:
教财〔2020〕4号,财教〔2021〕164号,川办函〔2008〕250号,川教函〔2016〕135号
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资助对象:
通江县、南江县基层单位(不含县城)连续服务满三年的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资助比例:
应补尽补。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奖补金额=每年奖补金额×实际学制年限
申请时间:
按年申请和审核,每年4月开始申请,8月底完成审核工作。
政策依据:
川财教〔2009〕184号,川教函〔2022〕219号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或在校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
资助比例:
应助尽助
资助标准:
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具体资助金额=每年资助金额×实际学制年限
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具体资助金额=每年资助金额×实际学制年限
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内
申请时间:
一次性申请和审核,入伍(复学/入学)当年9月开始申请,10月底完成省级审核工作。
政策依据:
财教〔2021〕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