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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3-15 10:21 来源: 巴中市教育局

各县(区)教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现将《巴中市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4日

 

巴中市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提高食材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全市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供应食材的供应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市、县(区)成立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专班,市、县(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专班组长,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分管同志为副组长,成员为相关业务科(股)室负责人。职责为:统筹辖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制定食堂食材供应商评价细则,指导学校食堂开展食材供应商评价工作。

(二)学校成立食堂食材采购评价小组,学校校长为组长,分管后勤同志、食品安全总监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学校食堂管理人员、食堂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食品安全专家等。职责为:建立和完善食材供应商、食品原材料、价格等信息档案,组织开展对供应商评价工作。

(三)县(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园)长统筹安排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支持和保障工作专班、评价小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作出涉及食材供应商准入、停止供货、退出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供应商准入条件

第四条  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取得许可或备案的除外。

(二)供应商严格按照许可或备案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信誉要求

(一)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二)近3年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违法行为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为。

(三)被市、县(区)教育部门清退出的供应商1年内不得在本市内从事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业务。

第六条  供货要求

(一)所供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二)供货能力稳定,能够按时按量供应食材。

第四章  供应商的确定与备案

第七条  采购与遴选

(一)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由属地教育部门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民办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经属地教育部门同意可以由学校自主采购;供应商不得与承包经营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方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二)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以外的小额零星食材采购,由学校负责,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生产经营能力、配送能力、产品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审后按内控制度执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

(三)部分农村学校蔬菜、禽蛋类、禽肉用量较小或者因受地理条件限制的,经属地教育部门同意后,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直接采购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或者个体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应将供应商信息报送县(区)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

(一)业主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签订正式的食材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食材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配送时间、地点、验收方式、食品安全责任、违约责任、评估评价、合同解除等,合同应每年签订。

(二)业主单位应当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区)教育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基本信息、资质证件、供应品种、合同等纸质材料。

(三)县(区)教育部门应将备案的供应商信息抄送同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并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供应商评价

第九条  评价体系

(一)评价体系原则上实行“招采、评价、处理”责任分离的方式。

(二)评价分值共计100分,其中质量评价40分、服务评价30分、诚信评价30分。

(三)评价结果要体现具体分值,分为两个等次。对学校自主确定的供应商应以市、县(区)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专班评价结果为准,79分以下为“不合格”、80-100分为“合格”;教育部门统一确定的供应商应以所供应学校食材采购评价小组评价结果占比为准,“合格”占比率低于80%的为不合格,等于或高于80%的为合格。

第十条  评价主体

(一)学校食材采购评价小组负责对教育部门统一确定的供应商开展评价。

(二)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对学校自主确定的供应商开展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

(一)质量评价:质量控制应遵循GB2760、GB2762、GB2763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1.新鲜果蔬须保持应有的新鲜度、完整度及外观;

2.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7718规定;

3.采购原材料应索取产品合格证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采购畜禽肉类时,需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大米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跨省调运的猪牛羊禽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具有途经地或接收地检疫部门签章;

4.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二)服务评价:供应商的配送服务及时、准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配送食材;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优质,能够及时退换问题食材;鼓励供应商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供应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产品。

(三)诚信评价: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供应商能够如实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检测报告等文件,具有完整的生产(购、销)记录(台账),计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符合市场整体趋势等。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

(一)日常评价: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专班或学校食材采购评价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服务、诚信等方面的评价,并记录评价结果。

(二)专项评价: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专班应当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抽检评价,评价生产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具备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场所区域面积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等,并记录评价结果。抽检结果有不合格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应与被评价的供应商无利益关系。

(三)满意度测评,组织师生和家长代表通过现场查看方式开展实地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结合现场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记录评价结果。满意率低于80%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应用

评价结果应用。依据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教育、农业农村部门对供应商约谈。

(一)启动约谈。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场监管、教育、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应启动对相关单位的约谈:

1.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未履行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义务,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2.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的;

3.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消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4.未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进行运输、贮存食品责令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5.未按《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要求落实出具、索取、保存销售凭证,向省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或者上传相关数据等追溯责任,责令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6.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约谈实行属地约谈方式,供应商跨市、县(区)供货的由食材接收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约谈后按程序抄送供应商注册地。

约谈应以书面和其他形式提前通知被约谈单位,确定约谈对象、约谈方式、约谈日期和约谈地点。约谈时,应书面记录约谈内容。

(二)被约谈一次,供应商当季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三)启动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启动供应商退出程序,并根据其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教育、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1.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

2.被市场监管、教育、农业农村部门约谈或者评价小组书面致函,拒不配合或不改正的;

3.无故不按照合同约定配送,不按时按质按量配送,影响学校食堂正常供餐,经整改后仍未改善的;

4.对食材供应进行转包、分包的;

5.被相关部门抽检2次,因自身生产经营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的;

6.因供货商自身原因未经协商单方面断供,并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7.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骗取中标的;

8.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四)退出程序

1.业主单位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退出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退出程序,并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退出的原因和期限;

2.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理库存、结算货款等相关退出手续;

3.业主单位应及时将供应商的退出情况报告给属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退出情况抄送属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

(五)纪法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相关法纪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查处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不合格仍供应给学校的;

4.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致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5.供应商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行食品“两个责任”不力或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6.其它需要追究纪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后续管理

业主单位应及时制定替代方案,报市、县(区)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专班同意后,采取临时供应,并在六十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新的供应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教育局、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