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土绿化和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视城市森林建设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显著。
(二)制订切实可行的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一并实施。管理法规和配套制度齐全,森林、林木、林地(含绿地)得到有效保护。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立有永久的绿化和义务植树公益性宣传标牌,市民对创建森林城市的认知度高。
(三)以林网化作为城市森林建设理念,布局合理、功能健全,道路、农田、水系均实现林网化。
(四)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生态效益良好。
(五)城市水体沿岸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齐全,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六)城市森林建设以乡土树种为主,能充分体现城市文化底蕴,反映当地历史、地域和民族等特色。乔、灌、花、草科学配置,点、线、面、片合理布局,层次丰富,景观效果好。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效果良好。
(七)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达到98%以上、绿地率30%以上、绿化覆盖率35%以上、林木覆盖率2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9平方米以上,人居环境优美。
城市规划区绿化率98%以上、绿地率33%以上、绿化覆盖率35%以上、林木覆盖率26%以上;学校、医院、休、疗养院、住宅小区、公共文化设施、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绿地率35%以上;城市规划区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绿化率98%以上。
创建区内森林覆盖率达到33%以上,绿化覆盖率35%以上;规划区水系绿化率98%以上。
(八)建有规范的义务植树基地和绿化示范点;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认捐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九)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树名木有标志牌、编号、档案齐全;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养护措施落实,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